贵州省市监局发布7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高琦)9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7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湄潭县某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5月15日,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湄潭县某中学校内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并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冷加工糕点)。
经查,该书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酸梅膏制售酸梅汁共计21杯,每杯4元,共计84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销售食品(冷加工糕点),货值金额共计5982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冷加工糕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7月26日,湄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66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某中学校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惠水县某中学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校超市的食品陈列柜上摆放正在销售的4瓶苏打水饮料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2024年7月3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桃苗族自治县某中学食堂使用霉变变质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8日,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松桃苗族自治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正在使用的食品原料干辣椒节、蒜叶已经发霉变质,执法人员立即对霉变变质的食品原料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食堂工作人员贮存不当导致干辣椒节、蒜叶发霉变质,并未及时排查清除霉变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霉变变质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
2024年5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黔西市某小学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3月19日,毕节市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黔西市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但仍然为校内师生供餐。
经查,该校食堂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6月6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钟山区某文具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钟山区某学校附近的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产品。
经查,该文具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面筋、鸭肠、杏鲍菇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计5包。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2024年4月19日,钟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烽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案
2024年8月13日,贵阳市息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息烽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原辅料(糟辣椒,猪油)未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3日,息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案
2024年8月19日,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文县某中学食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台账、未按规定配备三防设施,未达到有效防护过程控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8月19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审:郭秋含
二审:袁小娟 王利环
三审: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