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铸: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合理合法

近日,香港特区警方依法通缉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的8名外逃反中乱港分子。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再次急不可耐地纷纷表达“关切”,妄称特区警方是强行在域外实施香港国安法,违反国际法,也和中方一贯反对他国在境外适用其国内法的立场相左。这种谬论混淆概念、歪曲法理、充斥“双标”,再次暴露了美西方见不得香港繁荣稳定的祸心。对此有必要予以严肃驳斥,以正视听。

首先要清楚国际法对域外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国家域外管辖权包括三种,即域外立法、司法、行政管辖权。国际法并不禁止国家确立域外管辖权,但对其范围有一定限制。概言之,国家确立域外立法管辖权,应与管辖对象之间存在“合理的主权利益”或“实质联系”,包括领土、国籍、对国家的实质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等。域外司法、行政管辖权须以域外立法管辖权为前提。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域外的人、财产、行为、事项等行使司法、行政管辖权,一般只能在自己的领土上进行。如果在外国行使,必须征得该国同意。这通常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等方式实现。

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既是我国合法行使域外立法管辖权,也与国际实践一致。其中第37条、第38条规定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特区外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及不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特区外针对特区实施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均适用香港国安法。这两条以永久性居民、国家安全利益等为连接点,确立域外管辖权,充分体现了我国与管辖对象间“合理的主权利益”或“实质联系”。实际上,各国刑法特别是美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类似的属人管辖、对重大国家利益的保护性管辖等规定。同时,香港特区警方也并未在域外直接行使司法或行政管辖权,不违反国际法。香港特区警方悬赏通缉,旨在动员公众就被通缉人员或案件提供信息,协助推动相关人员归案,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侦查手段。鼓噪所谓“香港国安法在域外被执行”,完全是危言耸听。

美西方故意将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与我国一贯反对的美国非法扩张域外管辖权混为一谈,试图借谎言倒打一耙、转移视线。美国滥施域外管辖,才是真正违反国际法。

一方面,美国肆意突破“合理的主权利益”限制,非法扩张域外管辖权。美国立法和行政机关常基于与管辖对象极为微弱的联系,如使用美元支付、美国邮件系统等,确立对他国个人或实体的立法管辖权,并据此实施行政或司法管辖权。这明显突破了“合理的主权利益”限制,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所谓域外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同样站不住脚。

另一方面,美国违反自身司法协助条约义务,动辄非法跨境执法。美国执法机关常未经他国同意,在他国领土上非法跨境执法。如美绕过国家间司法合作渠道,在他国领域内直接开展送达、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强迫外国实体或个人提供在美境外的证据。这都严重违背其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下的义务,非法性、霸权性不言自明。

香港国安法域外效力是维护香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合理合法,正当必要。美西方一边对自身非法扩张域外管辖权讳莫如深,另一边却对香港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假装“友邦惊诧”。美西方的“双标”再次暴露了其漠视国际法、执意乱港遏华的霸权心态和霸凌行径,必将持续遭到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正义力量的坚决反对。(作者是国际问题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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