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胜:探索构建全链闭环式网暴治理机制

近来,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向世人充分暴露出网络暴力“杀人于无形”的致命危害性。网络暴力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难题,需要亮出法治利剑,并探索构建全链闭环式的网暴治理机制。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人身攻击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网络暴力的形成与社会伦理、网民心理、传播学规律等具有直接关联。首先,网络空间固有的虚拟性、匿名性,造成“键盘侠”在道德伦理上自我放纵,恶语黑话不断、污染网络环境;其次,持有弱势观点的普通网民为了防止受到攻击,在舆情力量面前往往保持沉默,导致网络暴力被推波助澜,极易形成群体效应;最后,法律层面对网暴治理存在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暴力的惩处并非无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但现实里追责网络施暴人员的难度依然比较大。一方面,执法取证溯源困难,网络暴力的因果关系在事实上难以确定、在逻辑上难以论证;另一方面,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趋同的证明标准使得当事人面临取证举证困难、刑事追责无力的尴尬处境。

支持针对网络暴力专门立法的声音一直不少,立法机关也有制定反网络暴力法的初步动议,然而司法层面对网暴的惩处还未有太多实质举动。我们理解司法机关在尚未厘清治理路径前持有的慎重态度,与此同时,也应积极推进对网络暴力的打击和治理。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根除网络暴力治理难的问题,现阶段应联合多元主体加强协同治理。

首先,网络平台应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事前预防机能。2023年的“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已对网络平台提出加强评论区管理、严管评论区信息内容的要求。在网暴事件发生后,网络平台应对施暴者及其施暴内容进行有效截断,并配合监管机关履行披露义务。

其次,监管部门应明确执法的责任主体,发挥政府在界定“网络暴力”概念和制定执法标准上的主导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据不同动机的网络暴力实施分级分类式处理,确立一套公正、合理、科学的规制体系:对组织性、营利性网络暴力行为应及时发现背后犯罪团伙,转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蓄意引发的一般性网络暴力应区别处罚,对涉事网民进行弹窗提示、批评教育等,实现相关事件的前期预防与中期预警;对过失性、偶发性网络暴力,应进行有效引导与及时纠正,通过信息公开、舆论引导等方法,积极、及时澄清谣言。

最后,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鼓励被害人对网络施暴者提起民事诉讼,并为被害人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责任提供合理帮助。同时,应颁布司法典型案例以探索网络暴力的司法处置规则,加大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的处置力度,实现民、行、刑三种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通过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与引导功能,提高我国网民的守法意识。时至今日,治理网络暴力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迄今鲜见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人的案件。一千次舆论的声讨,不如一次法律的亮剑。

网络暴力释放的恶意存留于生活的各个角落,出现在热搜抑或报纸版面的,仅仅是网络暴力引发的那些最悲剧事件。我们与网暴的距离很远,因为始终对法律心存敬畏;我们与网暴的距离又很近,敲击键盘、罔顾事实的随意评论极可能成为捅向他人心头的一把利刃。举起法治利剑,探索建构多方协同、分类分级、全链闭环式的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有助于精准调适网络暴力抵制手段,打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更好维护民众的法治信仰。让网民自觉遵规守法,消除戾气、凝聚共识、增强互信。(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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