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双方肢体冲突一方摔倒腰椎粉碎性骨折,被判“五五”担责

因邻居敲墙噪声影响生活,邻里双方发生口角,之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一方因未能站稳后退倒地,导致腰椎粉碎性骨折。谁应担责?

7月10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邻里纠纷上升为肢体冲突,一方因未站稳倒地摔伤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因原告敲墙发出声音影响被告一家的生活,原告与被告夫妇先在楼道里发生了口角。后原告携红色袋子包裹一木棒行至小区门口,被告夫妇也至小区门口处时,认为该木棒就是原告经常敲墙用的木棒,想要抢下来。

在抢木棒的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拳脚相加,原告因未能站稳后退倒地导致腰部受伤,后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对被告给予拘留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告腰椎粉碎性骨折。

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多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其所伤,系原告想要被告赔钱故意倒地摔伤,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涉案鉴定意见通知书。

法院: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奉贤法院民事庭一级法官许力涛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邻里纠纷未能妥善解决,导致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在双方拉扯推搡的过程中,被告应当预见到如果用力过大可能会导致原告摔倒而受伤,其仍然故意推向原告,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存在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且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的行为也导致了矛盾的继续升级,在原告摔倒前,双方在保安人员的拉架和劝和之下,被告夫妇已欲离开,双方之间已经有了较大距离。

但原告不顾安保人员的阻拦,执意上前继续争吵,并且在被告未动手时主动动手要打被告,致使双方矛盾升级,进入新的肢体冲突。原告应当预见双方的肢体冲突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仍然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故原告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上海奉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违法行为以及肢体冲突过程中的对抗程度和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法院认定损失金额的50%。

结合法院审理情况,原告的损失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共计40.4万余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0.2万余元。

主审法官许力涛表示,本案中,被告因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也接受了行政处罚,原告因自己的冲动不仅遭受了身体伤痛,也承担了经济损失。一件本可以通过沟通化解的邻里小事,因双方意气用事、大打出手,最后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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