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住酒店延退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 起诉酒店后二审胜诉

今年1月,河南律师黄文得一行到甘肃陇南市两当县出庭,入住景云岭酒店,选了每日268元的房间,并预付了两间房的费用及押金800元。次日下午3时许赶回酒店退房,却被酒店要求收取半天房费。

面对“延迟退房2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的行业惯例,黄文得认为酒店没有事先告知,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更何况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无果后,他起诉了酒店,要求退还加收的房费268元。

历时8个月,黄文得近日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酒店退还多收的房费224元。

延退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

律师认为应按小时计费

黄文得今年1月10日,他和朋友前往甘肃陇南市两当县开庭,两人入住景云岭酒店,每日268元每间的房间,并预付了两个房间的房费及押金800元。

1月11日,因庭审延时,当天15时后他们才赶往酒店退房。“酒店称延迟退房,要收取半天房费,两间房共收取268元,总房费804元,酒店不退押金,我们还需要补4元。”黄文得认为酒店没有提前告知,且延迟退房2小时收取半天房费不合理,268元的房费是按照全天24时计算,延迟2小时,应按小时计费,应该是22元,两间房合计44元,才是比较合理的。

双方争执无果后,他向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酒店违规经营。当日由于要赶回河南,他按照酒店工作人员要求,补交了4元房费。酒店按照两间房、一天半,合计收取804元,开具发票一张,载明购买方名称为黄文得,销售方名称为甘肃景云岭酒店有限公司,并注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

今年1月23日上午,两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景云岭酒店调查后,于次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罚意见。

“行业惯例”于法无据

且格式条款无效

今年4月,黄文得通过网上立案,向两当县人民法院起诉景云岭酒店。他认为,酒店强行加收半天房费,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应当认定无效,酒店据此收取的268元延迟退房的房费应当予以退还。

4月25日,法院通过网络庭审。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房卡和前台“温馨提示牌”上载明了退房时间等,证明酒店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景云岭酒店主张入住次日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

“5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酒店按照‘14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酒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的交易习惯收取房费具有合理性、合法性,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文得不服,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8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酒店退还多收的房费224元。

终审判决书显示,现据景云岭酒店公司提交的房卡,能认定其向黄文得交付的房卡上仅载明退房时间而无延迟退房后所应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景云岭酒店公司主张在酒店前台摆放的“温馨提示”牌上已标明延迟退房加收房费的相关内容,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在黄文得办理入住手续时该“温馨提示”牌摆放在酒店前台,或其工作人员已将“温馨提示”牌所载内容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黄文得,故此,不能证明在案涉合同订立时景云岭酒店公司以前述时段退房加收半天房费与黄文得协商一致。

判决书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景云岭酒店公司向黄文得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所载明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于格式条款且无效,故景云岭酒店公司收取黄文得两间房屋各半天房费共计268元没有依据。

据上,景云岭酒店公司应退还黄文得多收的房费224元。

据了解,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删去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所谓“行业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废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