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唐令,已被执行死刑

今天是2024年“6·26”国际禁毒日,江苏省法院发布了7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制贩毒品犯罪案件,跨境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贩卖毒品并“自洗钱”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犯罪案件,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犯罪案件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等。

目 录

1.刘波、唐令等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制贩毒品犯罪

2.罗国峰等人运输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跨境运输毒品犯罪

3.陈士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依法惩治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

4.李纲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贩卖毒品并“自洗钱”犯罪

5.孙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依法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犯罪

6.丁相智强奸案

——依法严惩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犯罪

7.赵志洪、李孙伟等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洗钱案

——依法严惩制毒物品犯罪

1 刘波、唐令等人制造、贩卖、

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厉打击大宗制贩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波、唐令经预谋,购得麻黄素共计25余千克,并伙同被告人马俊、何隆虎用以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名被告人在四川省自贡市制造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冰油”)后,刘波、马俊将该批液体运至江苏省常州市,由刘波结晶成甲基苯丙胺。另查明,刘波还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何小玉对外贩卖毒品1千余克。

后公安机关将刘波、唐令等人抓获归案,在刘波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9余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余升;在何小玉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00余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波、唐令、马俊、何隆虎结伙制造毒品,刘波、马俊运输毒品,刘波、何小玉向他人贩卖毒品,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刘波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唐令构成制造毒品罪,马俊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何隆虎构成制造毒品罪,何小玉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犯罪中,刘波、唐令系主犯;马俊、何隆虎系从犯;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刘波系主犯,马俊系从犯。何小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构成重大立功。据此,依法判处刘波、唐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马俊、何隆虎、何小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刘波、唐令已于2024年5月3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制造、贩卖毒品系源头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千克,现场还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5余升,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尤其是被告人刘波、唐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波、唐令判处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宗制贩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2 罗国峰等人运输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跨境运输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12日,被告人罗国峰接到缅甸毒品上家关于在境内接运毒品的信息,伙同被告人陈辉、舒小果驾车从重庆市前往南京市取运毒品。次日下午,三名被告人根据GPS定位到达南京市一停车场,从两辆货车上取走甲基苯丙胺片剂9千余克,后驾车驶往重庆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国峰、陈辉、舒小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积极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均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据此,依法判处罗国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舒小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禁毒形势稳中向好,但国际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境外毒品向境内渗透风险依然较大,应加大惩处力度。本案是一起由境内外人员协同实施的跨境运输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境外毒品上家将毒品运至境内,后指令被告人罗国峰等人根据GPS追踪货车轨迹接运毒品,企图将毒品运至目的地。人民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及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直至死缓的重刑,有力打击了跨境运输大宗毒品的犯罪行为,坚决阻断毒品流入渠道。

3 陈士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案

——依法惩治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犯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士明系某医院医生,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资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间,陈士明多次为何某某开具盐酸吗啡注射液治疗其肾结石疼痛。何某某因多次注射镇痛药物而对吗啡成瘾,后至医院戒毒。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陈士明在明知何某某已对吗啡成瘾,且冒用他人身份就诊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和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向何某某开具1ml:10mg规格的盐酸吗啡注射液共计200余支。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士明作为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国家规定,向注射吗啡成瘾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陈士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处陈士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吗啡等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则成为毒品。对于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人员,如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如不以牟利为目的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案被告人作为医务人员,多次违规向吗啡滥用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涉案医疗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实现了良好办案效果。

4 李纲贩卖、运输毒品,洗钱案

——依法惩处利用网络贩卖毒品

并“自洗钱”犯罪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纲明知佐匹克隆、咪达唑仑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且他人出于非法目的而购买,从非法渠道获取后,利用Telegram等软件与买家联系商定交易价格、寄送地址等,并采用快递邮寄的发货方式向黄某某等人5次销售佐匹克隆片共计12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共计16支。李纲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USDT收取毒资,后将虚拟货币USDT卖出转换为人民币使用。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纲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李纲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纲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李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进行毒品交易的情况日益突出,犯罪手段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本案中,被告人李纲明知他人出于非法目的购买佐匹克隆、咪达唑仑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利用国外社交软件联系销售,并采用快递邮寄的方式交付毒品,通过虚拟货币USDT收取毒资,再转换为人民币,以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社会危害性严重。人民法院根据李纲的犯罪事实、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依法打击。

5 孙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依法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

贩卖毒品、容留吸毒犯罪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4日至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2006年5月20日出生)先后6次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宋某某(2008年1月28日出生)出售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6个,收取人民币共计3920元。另查明,孙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宋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3次。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孙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孙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孙某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等新型毒品逐渐增多,该类毒品迷惑性、伪装性强,极易在青少年群体传播。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具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于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一些不法分子将其伪装在电子烟中,利用青少年好奇心强、心智不成熟等特点向其出售获利,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本案即是一起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贩卖依托咪酯并容留其吸毒的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某所具有的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充分贯彻双向保护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警示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新型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类案中反映出的监管薄弱环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加强犯罪预防,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6 丁相智强奸案

——依法严惩利用麻精药品

实施迷奸犯罪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15日晚,被告人丁相智趁被害人马某(时年17周岁)不备,将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阿普唑仑放入饮料中让马某饮用,致使马某昏迷,失去反抗能力。后丁相智对马某实施奸淫行为。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相智采用投放麻精药品的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丁相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判处丁相智有期徒刑五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品不仅危害吸食人员身心健康、家庭和谐幸福,而且容易诱发一系列次生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管制类麻精药品的催眠、麻醉功效,诱骗女性服用,趁女性昏迷之际实施奸淫等行为,社会危害严重。本案是被告人利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阿普唑仑迷奸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告人丁相智将阿普唑仑放入饮料中让被害人马某饮用,致使被害人马某无反抗能力,继而实施奸淫行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依法从严判处刑罚。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识的人给予的食品、饮品等应提高警惕,切勿随意食用。

7 赵志洪、李孙伟等生产、买卖、

运输制毒物品,洗钱案

——依法严惩制毒物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赵志洪、李孙伟预谋共同合作生产、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获利,由赵志洪负责购买原料、寻找销售渠道,并安排被告人赵志平负责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等事宜,李孙伟负责提供资金。后三名被告人在租赁的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配料车间内,组织他人生产邻酮。由于邻酮销售不佳,2021年初,赵志洪、李孙伟等人商议,对邻酮进一步加工成含有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三名被告人将生产出的含有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运至江苏省常州市等地销售,共计销售1100余千克,非法获利817万元。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等处查获含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3900余千克。

2022年7月,李孙伟将出售制毒物品所得赃款现金149万元交给李金,并指使李金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投资砂石料生意,将其余的49万元转至自己银行账户,用于转账、还债等。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志洪、李孙伟、赵志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李孙伟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李孙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赵志洪、李孙伟系主犯;赵志平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赵志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李孙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赵志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犯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上游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从源头上遏制制造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邻酮、羟亚胺可用于制造氯胺酮等毒品,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被告人赵志洪、李孙伟、赵志平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大肆非法生产邻酮、羟亚胺并出售获利,且导致上述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从严判处刑罚,有力惩治了上游制毒物品犯罪,坚决遏制易制毒化学品向不法渠道蔓延。同时,还对妄图“洗白”毒品犯罪所得的李孙伟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

内容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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