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出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规

南海网8月19日消息(记者 谭琦 实习生 徐梦嘉)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计计算。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停工留薪期?据介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什么情况下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如何申请?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此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责任编辑:马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