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报销
8月22日消息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即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救助政策衔接,优化简化救助程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即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下同)医疗救助工作。
做好救助政策衔接
《通知》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中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标准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之日前12个月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追溯救助;认定后应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标识,其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
退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报销。各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认定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做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认定。
优化简化救助程序
已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大病患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直接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简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程序,促进认定与救助有效衔接,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省通办”。
要精简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或国家、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对象提供纸质性材料。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避免群众来回跑腿。
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通知》要求,各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协调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水平和结余资金等有关情况,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救助资金预算,确保本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
此外,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医疗救助工作。各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加强协作,逐步建立救助对象认定、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医疗费用待遇等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做好本辖区内的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统筹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和数据共享。
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身份认定,并将新增和减少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救助各项业务,对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动态调整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维护。